新北市金山區金美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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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金山區金美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新北市金山區金美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一、依據: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 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申請程序:借用資訊設備教學時,請老師親自辦理借用並填寫資訊設備借用登記表。
五、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 使用學校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內容。
(三) 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 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 。
(五) 使用時間應適宜,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六)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七) 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八) 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九) 使用或歸還器材時,借用人均應檢查有無毀損以明責任。任課教師借用教學設備,如發現有故障情形,應將故障之設備型號及故障情形,詳細填寫於借用登記簿內,並告知資訊組連絡廠商維修。
六、違規處置:
(一) 未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放學後方得領回,並請導師轉知家長旨揭行為。
(二) 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傳簡訊等 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
(三) 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四) 若發現於非使用時間使用行動載具或將行動載具拿出向同學炫耀或談論使用,即視同違規,行動載具由授課教師代為保管,於放學後方得領回。
(五) 違反上述規定之學生,需進行資訊素養相關之學習活動,以避免不當行為繼續發生。
七、其他:
(一) 放學以後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二) 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載具者,經申請通過後,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三) 器材設備經核准借出校外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如有故障、損害或不能正常使用者,須負修繕或損害賠償之責。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正之。
九、本管理要點經全校教職員家長代表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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