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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金山區金美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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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3項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不服機關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決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救濟之相關事宜一案

1.依據新北市政府115年10月30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52137512號函辦理。
2.檢附上開函附件如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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