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北市教育局重申各級學校同仁遇有廉政倫理規範事件應注意事項。
一、依教育局111年8月22日新北教政字第1111601102號函辦理。
二、按新北市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規定,原則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餽贈財物,例外得予接受者,仍需以「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前提(如附件)。
三、同仁受贈財物之際,應審慎評估是否會引發外界不當聯想,並落實廉政倫理規範,恪守與業者或廠商等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往來之互動倫理,遇有廉政倫理事件,應確實辦理登錄,以維護自身權益及機關形象。
二、按新北市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規定,原則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餽贈財物,例外得予接受者,仍需以「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前提(如附件)。
三、同仁受贈財物之際,應審慎評估是否會引發外界不當聯想,並落實廉政倫理規範,恪守與業者或廠商等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往來之互動倫理,遇有廉政倫理事件,應確實辦理登錄,以維護自身權益及機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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