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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金山區金美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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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銓敘部函以,有關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1號令一案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5年6月2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51026209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令釋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條第4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或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第10條第3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上開繳費年資,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三.又旨揭令釋涉及退撫基金費用繳付之相關執行事項,請確依銓敘部來函說明二辦理並轉知當事人,餘未盡事項應依退撫法第7條第4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銓敘部106年8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64252334號函及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等有關規定辦理。
四.至旨揭令釋發布後,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人員擬就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申請全額按月繼續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儲金者,應逕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第10條第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銓敘部112年8月8日部退三字第1125596232號函等有關規定辦理。
五.另銓敘部110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05407881號電子郵件及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旨揭令釋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六.檢附上開函附件如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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